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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運作及程序

行政行為的公佈

公佈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包括第一組及第二組,分別於每星期一及星期三公佈;如該兩日為公眾假期,應在隨後首個工作日公佈。如因性質緊急或特殊而不能在正常期間公佈,應在相應組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公佈,或者在專設特刊內公佈(第3/1999號法律第二條)。

下列者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第3/1999號法律第三條):

1)法律;

2)行政法規;

3)立法會的決議;

4)行政命令及行政長官對外規範性批示;

5)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對外規範性批示;

6)以“中國澳門”名義簽訂的有關國際協議;

7)立法會的選舉結果;

8)立法會委任議員的委任,行政會委員的任免,各級法院院長、法官、檢察官的任免及依法應公佈的其他任免事項;

9)依法須在此組公佈的其他文件。

下列者也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3/1999號法律第四條):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修改,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的對該法的修改議案及有權限實體對該法的解釋;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解釋;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項文件;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及運作的規範性文件;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文件,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規定發出的命令,指令及批准文件;

6)中央人民政府任免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和檢察長的文件;

7)行政長官施政報告。

下列者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3/1999號法律第五條):

1)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協議;

2)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訂的司法互助協議及互免簽證協議;

3)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簽訂的司法互助協議;

4)立法會的公告及聲明;

5)政府的公告及聲明;

6)依法須在此組公佈的其他文件。

法規標題 – 法規標題依次由編號、四位數字的年份及法規種類組成(葡文標題中的順序為法規種類、編號及四位數字的年份)。編號及年份均以阿拉伯數字表示。

若係法律及行政法規,標題中還應冠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字樣,並附有簡要反映其標的的名稱。

法規按年編號,為此,應在法規編號及年份之間以斜杠分隔,且各類法規應分別編號(第3/1999號法律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