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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圖 – 規範

內容

製作組織架構圖的目的是透過簡單、規範的圖形、連線及圖形所放的位置來顯示組織的組成、與其密切相關的機構、各自的功能性質,以及各組成部份的關係,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以下簡稱APM)中各部門的組織架構圖原則上只顯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結構和各公共部門或實體組織法規或章程明確規定的機構、其組成及附屬於該機構運作的其他組織。

組成

組織架構圖有多種表述方式,現時APM採用的架構圖表述方式稱為功能-層級式架構圖,是按部門組織結構、附屬單位功能的性質、從屬與層級關係等方面將部門領導層、行政財政輔助單位、技術輔助單位、業務執行單位及其彼此間的從屬關係顯示在組織架構圖上。在一般情況下,公共部門的組織架構圖由上而下可分為四大部份,第二、第三及第四部份只按功能性質排列,並不表示各部份之間高、低層級關係:

第一部份包括領導層及與其沒有層級關係的單位;

第二部份包括輔助單位,其中可細分為工具性的輔助單位,即行政及財政輔助單位,一般置於領導層以下的左方;以及負責跟進特定工作項目的技術或顧問輔助單位,一般置於領導層以下的右方;

第三部份包括業務執行的單位;

第四部份包括運作或技術上具有自主性的單位。

製作方式

組織架構圖的製作除按部門或附屬單位性質排放位置外,亦要結合不同的圖形及連線方式完全表達單位間的關係及單位性質,故此,在圖形及連線方式方面將使用以下規範:

圖形及線條 說明
  • 適用於行政長官、各司司長、局級領導層、公法人之行政管理委員會、廳、處、組及科級單位;(按照《澳門基本法》的架構模式及1984年8月11日第85/84/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並以1994年1月25日公佈的“澳門公共行政機關構成的一般原則”作參照,公共機關組織架構由司、局、廳、處組成,並可設有組及科級單位。)
  • 執行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諮詢會及監察委員會。
  • 組織法中並未界定層級之附屬單位(非司、局、廳、處、科及組的級別),如功能中心、辦事處、教育活動中心及社會工作中心等單位;
  • 附屬於公共部門或實體運作的委員會及基金等單位。
  • 由部門建議設立之附屬單位或中心,但並未於組織法內公佈。
  • 駐外代表部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連線;
  • 部門組織法內明確界定為從屬機構的附屬單位。
  • 具直接管轄的層級關係,如局下設非從屬機構的廳級及處級,在組織架構圖內就是以實線作連線。
  • 協助領導層作出決策的組織及與領導層共同行使領導職能的單位,與領導層以虛線連結;
  • 連接具有法人資格並在組織法中指出附屬於某部門運作的基金 (如體育基金)以虛線表示。
沒有連線
  • 具有有別於一般的公職法律制度的人事管理制度的公務法人,其與監督實體的關係不以任何連線表達;
  • 在公法人組織法中規定與行政管理委員會平衡的諮詢會及監察委員會不以任何連線表達;
  • 獨立工作但向行政長官負責的機構與行政長官的關係不以任何連線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