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訛稱妻子提交虛假夫妻關係聲明書 丈夫被判誣告罪罪成


澳門居民甲於2004年3月與乙登記結婚,婚後二人共同生活並育有兩名女兒。2015年4月,乙以夫妻團聚為由申請來澳定居,並獲有關當局批准。同年11月,乙取得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其後,乙辦理居留許可續期手續,並分別於2016年9月及2018年10月向治安警察局提交“維持夫妻/事實婚關係聲明書”,聲明其與甲仍維持法定婚姻關係及共同生活。然而,2018年底,甲與乙因頻繁爭執而分居,甲搬離共同住所,但仍會不時回到他們的共同住所與乙一同生活,且二人仍維持法定婚姻關係。2019年3月,甲與乙及乙的現任伴侶發生衝突,甲心有不忿,意圖報復並取消乙的居留許可,遂向治安警察局提交一份“聲明書/申請書”,當中訛稱乙自2016年8月起與另一男子生活,且甲乙二人已分居,但未辦理離婚手續。甲要求取消乙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企圖藉此影響乙的居留權,並使當局誤以為乙之前提交的聲明書內容為虛假,導致乙受到警方調查。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甲被控告的一項《刑法典》第32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誣告罪罪名成立,判處7個月徒刑,緩刑1年6個月。甲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本上訴案的關鍵在於判斷甲是否具備誣告罪的主觀要素。根據法律規定,誣告罪的主觀要素有:故意,其一,行為人作出行為的意圖促使某一程序,包括刑事程序、行政違反程序或紀律違反程序,針對相關特定之人被提起;其二,行為人作出行為時,明知其所歸責之事屬虛假。根據本案所證明的事實,甲不僅意圖取消乙的居留許可,還希望警方懷疑乙以虛假聲明獲得澳門居留許可續期。作為澳門市民,甲清楚知悉這將會令乙遭受警方的刑事調查。由於甲的不實聲明導致警方針對乙涉嫌偽造文件罪展開刑事調查,檢察院亦因此針對乙開立偵查卷宗。調查期間,甲繼續向治安警察局及檢察院人員虛報其與乙於2016年8月已分居,且訛稱其與乙向有關當局隱瞞分居事實並提交聲明書。由此可見,甲希望乙受到刑事處罰的意圖是昭然若揭的。法院認定的事實毫無疑問地反映了上述主觀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人甲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250/202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