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本澳男子涉嫌在內地使用利器刺死他人,經兩地警方聯合偵查後,在本澳將嫌犯截獲,現時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偵辦。
案情顯示,嫌犯與被害人同為澳門居民,案發當日,兩人分別在珠海消遣,期間,嫌犯涉嫌與被害人發生爭執,其後嫌犯使用利器刺向被害人身體多處,最終導致被害人傷重死亡。
經初步偵查,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29條第1款及第2款c項結合第128條規定及處罰的“加重殺人罪”,以及同一法典第262條第3款規定及處罰的“持有禁用武器罪”。
根據法律規定,觸犯“加重殺人罪”可被判處至二十五年徒刑,觸犯“持有禁用武器罪”則可被判處至二年徒刑。
經對嫌犯進行首次司法訊問,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質,為避免嫌犯逃離本澳、繼續作出相同性質的犯罪行為和擾亂公共秩序以及社會安寧,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命令對嫌犯採取羈押強制措施。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將繼續對案件進行相應的刑事偵查。
根據《刑法典》的規定,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澳門刑法亦適用於澳門居民在澳門以外作出的犯罪事實,故澳門市民不論在特區之內或特區之外均應嚴守法律,切勿作出違法行為而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