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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為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完善和優化行政長官選舉的管理流程,特區政府經分析及研究公開諮詢期間所收集的意見,並充分考慮本澳的實際情況後,制定本法案。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 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參選人的資格要求規定:

  1. 增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參選和出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條件。
  2. 參考《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的參選人不得為外國議會或政府的成員。
  3. 規定上述人士須簽署並提交真誠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書,拒絕簽署聲明書者則不得參選。

二、 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

  1. 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並在法案中列舉判斷的標準。
  2. 訂明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被提名人及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於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提出聲明異議或提起司法上訴。
  3. 被提名人及參選人在報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報名將不被接納。
  4. 將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改為常設機構,以便持續跟進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是否符合法定資格,並及時作出喪失委員資格的決定。

三、 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

  1. 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
  2. 規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在娛樂場內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須在選舉中遵守中立義務。
  3. 完善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將處罰對象由現時僅限於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擴展至任何個人及實體。
  4. 訂明《行政長官選舉法》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的犯罪行為,包括使用脅迫及欺詐手段影響選舉、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以及賄選等。
  5. 訂明法人以及其他等同實體的刑事責任。
  6. 取消投票時須使用投票權證明書的規定,以及為更好地組織選舉程序,將行政公職局的部分職權交由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