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規定,同時為整合海事及水務局的內部資源,優化各單位的分工與協作,提升運作效率,特區政府修改海事及水務局組織法。
法規主要內容包括:
一、將航海學校及海事博物館的財務工作交由行政及財政廳負責,擴充航海學校及海事博物館的職責範圍,以滿足社會對航海技術培訓、宣傳海洋文化等方面的需求。
二、提升海域管理廳在海洋基礎測量方面的能力,增加該廳在協助建立及完善疏濬物跨區傾倒機制的職權,以配合開展各項重大涉海基建項目。
三、調整海事活動廳的職權,集中資源應對日趨嚴峻的海上通航安全挑戰。
四、明確船舶及船員廳在認可由外地主管實體發出的海員或遊艇駕駛員適任證書或執照方面的職權。
五、明確海事及水務局由運輸工務司司長監督。
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