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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車場可接受延長停泊期限申請


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及第28/202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的營運及使用條件》已於今年八月一日起生效,公共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然而,考慮到市民停泊車輛需求,目前除了港珠澳大橋邊檢口岸東停車場外,全澳公共停車場繼續接受有特殊停泊需求之市民申請延長停泊期限。

如車輛需停泊於公共停車場超過連續八日,相關人士可向公共停車場的所屬營運實體提出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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