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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特寫】《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及相關補充規範已生效實施

為相關業界及團體舉辦講解會

2022年8月22日,澳門特區政府頒佈了第12/2022號法律《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監管、監測及監察危險品和預防危險品在持有、製造、銷售、運輸、儲存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時可能發生嚴重意外事故的一般制度。今年7月24日亦頒佈了第27/2023號行政法規《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及六項行政長官批示等補充規範,上述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於今年8月23日起生效實施,將有效落實危險品的監控及預防其發生嚴重意外事故的工作。

一、構建危險品的監管及預防體系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構建了“危險品的行政監管體系”及“預防嚴重意外事故損害體系”,讓政府預先掌握危險品在本澳的進出、運輸、儲存及使用等實況,藉以排除危險品在各個環節中的安全隱患,從而更有效地保障市民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 危險品的行政監管體系

1、預先知悉

預先知悉是危險品的行政監管體系的重要機制,透過具職權公共當局依職權獲悉或危險品用戶預先通知。為此,《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明確訂定消防局、治安警察局、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海關、海事及水務局、民航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交通事務局及環境保護局等公共實體為具職權公共當局,依照其各自職權預先獲悉危險品在本澳的庫存、種類、流轉、使用地點及用途等最新情況,為危險品資料庫提供數據。

危險品用戶亦須履行預先通知的義務,但為了減少對市民日常生活的影響,第10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了豁免預先通知義務的豁免量,如通渠水及消毒酒精的家用豁免量上限是5公升、漂白水的家用豁免量上限是50公升,即對於未超過豁免量的危險品則不需要預先通知公共當局。

2、建立危險品資料庫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保留並進一步充實消防局根據第5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已建立的危險品資料庫,根據上述具職權公共當局及危險品用戶提供的數據,擴大掌握危險品的儲存、運輸及使用等情況,尤其輸入有關支援民防體系的資料,一旦發生事故可即時展開針對性的救援工作。

() 預防嚴重意外事故損害體系

1、技術及操作性的細則性規定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作為一般制度,其不影響現行各類危險品的專有法律法規繼續適用及完善,並適時為危險品業界發出適當的技術及操作性的細則性規定,進一步充實危險品管理的法律體系。

2、安全條件的具體指引及建議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訂定消防局、治安警察局、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海關、海事及水務局、民航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交通事務局,以及環境保護局作為具職權公共當局,以便其依職權發出關於持有、製造、銷售、運輸、儲存及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危險品時須遵守的適當安全條件的具體指引及建議。

3、危險品用戶一及特別義務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規定所有危險品用戶須在危險品各個環節中確保落實及持續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發生嚴重意外事故,以及減輕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所引致的後果。危險品專門用戶和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更須履行相應的專有義務,如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於每年一月提交安全報告和指定一名至少具五年工作經驗的合資格工程師作為安全負責人。為此,第11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了25家屬於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的名單。

4、演習培訓及宣傳教育工作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訂定危險品的年度演習計劃、培訓、宣傳及教育工作由具職權公共當局提出和組織,並在聽取危險品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及建議,以及進行必要的調整後推行。危險品諮詢委員會除納入監管危險品的具職權公共當局的代表外,亦包含從事危險品活動的相關行業的業界團體及高等院校的代表,藉此吸納更多來自不同界別的意見。

5受管制儲存區及轉運活動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賦予行政長官可透過批示強制某類危險品進入澳門或在本澳生產後,須立即儲存於受管制儲存區,直至該等危險品被使用或出口至外地為止。根據第10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有6類共有95種的危險品須儲存於受管制儲存區內,且其對外貿易活動僅可由合資格的轉運公司負責。

6監察及防範性干預工作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明確賦權治安警察局、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消防局、海事及水務局、民航局及海關等公共實體進行監察,並可採取移離、隔離或無害化處理危險品、保全性扣押,以及銷毀等防範性干預措施,以避免出現可能造成嚴重意外事故的迫切風險。如有需要,上述實體可要求任何公共部門及機構提供必要的合作或協助。

二、制具阻嚇力的處罰制度

基於某類特定危險品對人和環境的安全均構成嚴重威脅,因此,《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訂定“持有、生產或使用禁用危險品罪”,以任何名義持有、生產、配製、製造、出售、進出口、取得、轉讓、運輸、儲存、交易,又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特定的十五種危險品者,處最高三年徒刑,如屬法人,則科處罰金或由法院命令解散。

此外,第三十七條亦規定任何人拒絕監察人員依法進行監察或者對有關緊急通知不予配合者,將構成普通違令罪,而不遵守或故意阻止具職權公共當局依法採取防範性措施者,則構成加重違令罪。

在行政違法行為方面,根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將行政違法行為按其性質分為若干等級,違法者可被科處澳門元2千元至50萬元罰款,如屬法人,其上限可提高至澳門元100萬元。

在紀律責任方面,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澳門特區的公務人員應將其在執行職務時獲悉的存有不符合規範的危險品通知具職權公共當局,否則須為此而被提起紀律程序。

三、多元化傳及育活動

自《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於2022年8月公佈後,消防局已製作電台及電視廣告、圖文包及海報等,透過不同渠道向社會各界進行宣教推廣工作,出席講解會及在消防局網站開設專頁(https://www.fsm.gov.mo/cbRjcsp/Default.aspx)。隨著今年7月公佈的《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及六項行政長官批示等補充規範,消防局已在原有基礎上深化相關宣教工作,並將透過社團及社區消防安全主任等民間力量,協助轉發及推廣各項宣教重點,藉以加深社會各界對新的危險品法律制度的認識及瞭解。

第12/2022號法律《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及其相關補充規範與社會各界關係緊密,涉及危險品業界的經營運作、廣大市民的日常生活,乃至社會公共安全,有需要特區政府、業界和居民共同努力,各自肩負起應有的責任,共同締造一個安全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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