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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發行法律制度》明日生效


為配合澳門特區的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經重新訂定的第10/2023號法律《貨幣發行法律制度》將於明(1)日起生效。新法主要明確了不得拒收法定流通貨幣的規定和相關罰則,以及增加了“紀念紙幣”的類型。

配合公眾支付習慣的改變,新法訂定了免除接收現金的例外情況,即透過互聯網完成的交易,或以無人銷售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可免除接收紙幣和硬幣的義務。因應電子支付的普及,以及特區政府已協調發鈔銀行推出硬幣兌換服務,法律要求在每次支付中接收的硬幣數量,下調至五十個。同時,新法明確將拒收法定貨幣列為行政違法行為,自然人和法人倘有違反,分別可被科處最高一萬及十萬澳門元的罰款。

經參考鄰近地區做法,並結合澳門實際情況,在新法生效後,如有貨幣退出流通,發鈔銀行在回收期結束後,仍須維持接收和更換的義務。此外,新法引入了“紀念紙幣”的類型,並允許紀念紙幣及紀念硬幣按照金管局訂定的指引,以高於面額的價格作銷售。金管局稍後亦將推出指引,公佈複製法定貨幣圖樣或仿製法定貨幣的要求。

為讓公眾清晰新法規定,金管局已推出宣傳片、宣傳聲帶、宣傳單張、圖文包等資訊,隨後亦將於官方網頁更新澳門流通貨幣的最新資訊,以及複製或仿製澳門元貨幣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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