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屋監察及控制小組聯同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及消防局,並在社會工作局的協助下,於8日清遷青洲坊地段一商住用途木屋,過程中,由於食肆有煮食用具及石油氣,故為安全考量需出動警員及消防員戒備。 去年1月發展商對青洲坊地段清拆期限屆滿,特區政府隨即啓動收回青洲坊地段的程序,之後由政府跟進青洲坊相關清遷工作。 而特區政府亦於去年1月起跟進上述商住用途木屋(編號02-009、02-010、02-011)之搬遷工作。 木屋使用人表示早年購入毗連的兩間木屋後一直用作商業用途,木屋內有兩位員工住宿,要求優先租賃原區落成公共房屋內之商舖,或批准購買兩個經濟房屋單位。經審查資料,02-010號木屋使用人即原木屋登記人及其配偶於2011年3月後陸續將其多個私人物業出售,現時仍擁有兩個商舖,不符合安置資格;其員工因在木屋名冊內沒有登記,按相關規定為不符合安置資格。 於3月房屋局刊登搬出及拆毀木屋通告並張貼告示,通知木屋使用人須於30日內搬出該木屋,倘在上述期限內仍未從木屋內搬出,則由有權限實體實行強制搬出及拆毀行動。 木屋使用人於同年4月向行政法院同時提起行政司法上訴以及保存程序,行政法院於去年5月駁回木屋使用人的保存措施請求,其判決理由為該木屋使用人所主張咖啡檔之結業而失去的經濟效益甚或導致其員工失業,這些可能出現的損失相對於特區政府公共房屋政策所謀求的公共利益簡直微不足道,以及該木屋使用人並沒有因被聲請決定的作出而直接失去經營咖啡檔的權利,其可以另覓新址重新經營咖啡檔及聘請其員工,以維持其經濟收入。故不具備《行政訴訟法典》的正當性及要件。 就保存程序的判決結果,木屋使用人隨後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於去年7月亦作出判決駁回木屋使用人的請求,至於行政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不會影響政府繼續執行勒遷程序。 根據第6/93/M號法令,對木屋使用人不會提供任何的現金補償,但政府考慮到會終止02-010號木屋的商業活動,額外提供現金恩恤,但木屋使用人須配合主動遷出,並將木屋交予政府進行清拆。 根據資料顯示,2011年6月,木屋使用人聯同律師與房屋局及工務局面談,期間亦就有關終止木屋使用人上述之商住用途木屋的現金恩恤向其說明。木屋使用人透過律師對恩恤金額有異議,並列舉由1989年至2009年期間因裝修及醫病共花費近90萬元;八位員工每位補償薪金12個月共768,000元;而45平方公尺之商業單位按市值每1平方公尺20,000元計算,45平方公尺之商業單位約90萬澳門元等,要求政府再重新考慮恩恤金額。 木屋使用人曾要求青洲坊公屋項目落成後,優先提供一個地舖供其租賃。但基於有關公共房屋舖位的分配是以公開競投為之,木屋使用人日後可參與公開競投申請租賃。在與木屋使用人面談磋商時已作說明,房屋局並於2011年12月23日以書面回覆木屋使用人上述分配方式。 房屋局及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期間先後多次與木屋使用人及其聘請之律師會面磋商,並在街坊團體的協助下積極與該使用人商討搬遷安排,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通知木屋使用人因終止其於木屋進行經濟活動之恩恤,木屋使用人表示不滿意,要求大幅提高恩恤金額。又以其要子女在學為由,向本局申請延期搬遷3至4年。 考慮到特區政府現正爭分奪秒向2012年完成19,000個公共房屋單位的目標努力,以實現施政承諾,解決居民的居住困難,政府基於公眾利益,需及早執行清拆工作,因此於1月6日已回覆木屋使用人不接受其申請,並再次詢問會否接受恩卹而配合自願遷出,但其仍不接受。 經屋政府多番通知及與木屋佔用人協商其自動搬出不果,現因木屋使用人逾期沒有完成搬遷,須由木屋監控小組於今年1月8日執行強制搬出及拆毀行動,故其無權獲得任何現金恩恤,同時,政府亦會向當事人追收是次強制搬出及拆毀行動中所需的行政費用。 木屋監察小組對青洲坊一木屋進行清拆行動為本局的恆常工作之一,行動當日為周日是考慮到該木屋毗鄰兩間學校,基於減少對學生上課以及鄰近居民上班,顧及公眾安全之考慮,依法執行強制搬出及拆毀行動,以配合青洲區多幢公共房屋相繼落成,交通需求增加,區內道路網需完善。 土地工務運輸局會於今日 (11日)對青洲蓮花巷進行重整,作為未來青洲坊居民出入筷子基區主要通道之一,整項重項工程工期約10日,有關工程預計農曆新年前竣工。重整後的道路將有更大的空間讓車輛、緊急救護車和行人通行,亦可為區內居民提供較舒適的步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