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政府長者公寓的使用及管理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政府長者公寓為長者提供便利環境,提高生活素質,尤其是居於沒有升降設備樓宇的長者,協助他們融入社區。為落實政策,特區政府制定本法規。
法規主要內容包括:
一、社會工作局負責管理政府長者公寓住宿單位(下稱“單位”)。
二、政府長者公寓每一單位使用人數上限為兩人。申請人須為年滿六十五歲且具居家生活自理能力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年滿六十歲但未滿六十五歲的澳門居民,且為申請人的配偶、親屬或朋友,可申請共用同一單位。
三、社會工作局負責對申請進行評分,評分準則包括申請人的現居所狀況、目前的共居情況、取得澳門特區居民身份的年期及居於澳門的時間。所有申請按評分由高至低排序,如評分相同,則以電腦系統隨機抽籤的方式確定排序。倘單位不足或已全數被使用,未能獲分配單位的申請人將被列入輪候名單。
四、單位的使用費參考市場價值,並以此作為計算基礎,具體金額會因應樓層及座向而有所差異。
五、評分準則、單位使用費及保證金金額將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及調整。
法規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