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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虛假聲明獲得購買經屋資格 中院裁定買賣預約合同無效


A於2000年9月11日簽訂位於澳門巴素打爾古街興泰大廈X單位的承諾買賣樓宇合同並買入該單位。其後,A向房屋局提交房屋發展合同競投報名表,申報家團成員包括A及其兒子B。2013年2月27日,A與房屋局簽訂位於澳門路環石排灣馬路業興大廈X座經濟房屋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單位售價為858,900.00澳門元。2018年9月20日,房屋局指出基於A於2000年9月11日購入的X單位未有賣出記錄,其家團不符合申請取得經濟房屋的要件,決定向A的家團開展聽證程序。2021 年7 月15 日,因A買入的X單位未見物業登記記錄及賣出資料,由於提交申請至選擇經屋單位期間,A擁有居住用途單位的(預約買受人)業權,不符合申請購買單位的要件,故房屋局局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1款、第123條、第165條第1款及第172條的規定,決定宣告房屋局與A訂立合同行為無效及買賣預約合同無效。2021年8月24日,A針對上述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2022年4月1日,行政法院裁定被訴行為因錯誤地認定簽訂預約合同的行為無效,沾有違法的瑕疵,因此撤銷被訴決定。

房屋局局長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庭認為,在本案中所面對的並非是一個簡單的事實前提錯誤,而是一個由A故意作出虛假聲明,即謊稱沒有不動產,去欺騙房屋局以獲得購買經濟房屋的資格。A是透過一個不法的方式去獲得購買經濟房屋的資格,雖然相關不法行為因時效問題而不能再被刑事追究,但這並不代表可以繼續維持因相關不法行為而產生的行政行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c項之規定,標的屬不能、不可理解或構成犯罪之行為屬無效行政行為。合議庭指出,經濟房屋是運用公共資源所建造,其目的是為了經濟能力不足的澳門居民可以居者有其屋,安居樂業。因此,絶對不能容許以不法手段獲得相關的購買資格。從上可見,被宣告無效的行政行為除了欠缺主要要素外,亦是因不法行為而產生的無效行為。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廢止原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參閱中級法院第574/2022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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