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公共房屋政策,政府編製了石排灣都市化規劃,範圍涉及目前石礦場公司之承批地,因此,有關批地須配合規劃更改其原為工業地的用途;承批人應政府要求,早前提出申請將土地轉變為商住用地,獲政府批准。按照既定政策原則,工業用地重利用並改為商住用途時, 必須要扣減30%的土地。而被扣減三成土地將用作興建石排灣CN3地段公屋之公共道路及配套社會設施之用。鑑於正在興建中的CN3公屋地段及相關公共道路將佔用石礦場公司超過一半的原批地,因此,政府尚須在同區以另一較小地段補償石礦場公司未能在原批地上發展的批地。 政府於2009年開始編製石排灣都市化規劃,規劃範圍約30萬平方米,包括蝴蝶谷工業區及其鄰近的豐怡石礦場等地段。為配合公共房屋政策,以達成於2012年有序興建"萬九公屋"的目標,在該都市化規劃中預留了石排灣公共房屋的用地。正在加緊興建中的石排灣公屋項目由"CN3"、"CN4"、"CN5a"及"CN7"地段組成,在有關地段上,政府除興建公共房屋外,還會興建配套的社會設施、公共停車場及道路網等。 至於石礦場土地承批人用以興建綜合工業廠房作生產建材之用地於1972年獲政府以租賃制度批出,並於1984年修改土地面積為33,814平方米。因應政府石排灣都市化規劃的要求,土地承批人於2011年上半年提出將土地用途由工業更改為商住的申請,並同時遞交了一份土地重利用的初研方案。 除了涉及石排灣都市化規劃的總體佈置之外,政府考慮到石礦場已不適合澳門產業發展,如繼續運作可能會對將來的石排灣小區、聯生小區、路氹城旅遊區、離島政府醫院及熊貓館等區域和場所帶來各種影響,經參考交通事務局、民航局及城市規劃廳的有關意見,及經土地發展諮詢小組討論後,政府接受將有關土地重新利用的申請,並批准了有關發展方案。有關修改土地批給合同的具體內容刊登於今日(4日)《特區政府公報》第一期第二組內。 按照既定的政策原則,工業用地重利用為商住用途,須扣減30%的土地,用作社會設施之用,因此,承批人可利用的土地由33,814平方米降至23,670平方米。石礦場公司原來33,814平方米的批地中,由於石排灣都市化規劃的道路等基礎建設(12,719平方米)和撥入"CN3"地段的用地(4,840平方米)合共使用了其17,559平方米,餘下批地連同周邊可利用土地合共只有19,832平方米可供發展利用,故此,政府須就承批人未能在原批地發展的地塊差額作出補償,政府承諾在具備批給條件時,以同區一幅面積3,832平方米的地段批予有關承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