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為進一步完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特區政府優化現行消費者委員會(下稱“消委會”)的組織及運作,重組架構及人員編制。為此,制定本行政法規。
法規主要內容包括:
明確消委會的監督實體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職責包括協助制定、落實澳門特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執行行政監察,並透過協調、調解及仲裁處理消費爭議。
消委會設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並設一廳三處,包括消費權益保護廳、消費活動投訴及監察處、研究及資訊處、行政及財政處。
法規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