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推出政府長者公寓,目的是為優先照顧居住在唐樓單位及在經濟上有承擔能力的長者,上述長者不具條件申請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期望政府長者公寓能幫助他們改善生活質素和提高生活便利。早前,特區政府已公佈第33/2023號行政法規《政府長者公寓的使用及管理規章》,並於今(16)日公佈第 79/2023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政府長者公寓住宿單位的使用申請評分準則》),以及第 80 /2023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政府長者公寓的住宿單位使用費表)。相關法規及批示將於2023年11月6日起生效,並於同日開始接受申請,預計在2024年第二季完成申請的審批工作,第三季完成公寓的內部裝修和各項設置,第四季安排經審批符合資格的長者使用公寓住宿單位。
申請要件
根據第33/2023號行政法規,公寓每一住宿單位的使用人數上限為兩人。申請人必須為年滿65歲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且具備居家生活自理能力。倘兩人申請共同使用同一住宿單位,其中一位申請人必須符合上述的資格條件;而另一位申請人須為年滿60歲的澳門特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且具備居家生活自理能力。兩位共同申請人之間的關係為夫婦、親屬或朋友等皆可。倘申請人的居家生活自理能力不足,經社會工作局確認在申請共同使用同一住宿單位的人或其他照顧者(如家傭)的協助下能夠居家生活,亦可提出申請。照顧者不具申請人的地位。
使用費
政府長者公寓住宿單位的使用費參考市場價格,因應住宿單位所在的樓層和座向不同而訂有8個不同的收費,最低價格由每月5,410澳門元起。而為鼓勵有興趣的長者及早提出申請,特區政府將推出優惠措施,首階段推出759個供選擇的政府長者公寓住宿單位,在首次簽訂的使用協議生效期內將獲得相應使用費的20%費用減免,即8折。在上述優惠下,首階段759個住宿單位的使用費實際為每月4,328澳門元起,按建築面積計算,最低價格住宿單位每平方呎的價格為7.55澳門元。
備註:上述費用已經包含管理費。
地理位置、裙數、會所及商鋪介紹
公寓鄰近關閘口岸、港珠澳大橋及港澳碼頭,交通便利,周邊有衛生中心、公園和超市,方便長者的日常生活。公寓裙樓的二樓為會所設施,三樓為戶外平台花園(設有戶外運動器材)、運動室(設有乒乓球及桌球室)、多功能室等,為長者公寓用戶提供休閒保健及文娛康體的場所。為完善公寓配套設施,在公寓地面層有4個合共約6,510平方呎(605平方米)的對街商鋪和在一樓的約32,603平方呎(3,030平方米)可作酒樓食肆的大型商鋪,商鋪有手扶梯及獨立電梯大堂直達地面層,長者公寓用戶獨立電梯大堂亦可通往一樓,屆時長者公寓用戶將可在公寓內輕鬆地享受美食和便利生活所需。此外,公共停車場設於地庫一層至地庫三層。
申請及使用政府長者公寓的流程:
1、遞交申請
申請人可自本年 11 月 6 日起,透過線上或線下的方式遞交申請表,有關申請分為首階段和次階段。在首階段,申請人可於指定日期或之前提交申請或倘有的更新資料;次階段改為恆常申請,申請人可以隨時提交申請,且輪候期間可隨時更新資料。次階段開始申請日期將另行公佈。「政府長者公寓電子申請系統」 將在11月6日上午9時開通,社會工作局鼓勵申請人透過線上方式遞交申請。
2、資格審核
社會工作局在接獲申請人按照規定遞交的申請後,將會根據第33/2023號行政法規,審核有關申請是否符合要件和相關規定。對於不獲接納的申請,例如申請人不符合公寓的申請要件等,社會工作局會透過公函將決定通知申請人。
3、評分排序
社會工作局經審核有關申請符合資格後,將會根據已公佈的《政府長者公寓住宿單位的使用申請評分準則》對所有申請進行評分。為體現政府長者公寓的政策初衷,落實優先照顧居於唐樓的長者,尤其是獨居、取得居民身份年期較長和實際在本澳生活的年長居民,特區政府在評分準則作出以下加分安排:
- 居於沒有升降設備的樓宇獨立單位;
- 上述獨立單位是申請人唯一持有的物業;
- 現時獨居;
- 取得澳門特區居民身份11年以上;
- 過去12個月居住在澳門特區;
- 與另一人申請共用同一住宿單位。
申請人倘符合以上的加分條件,在透過線上或線下方式遞交申請時,須同時提
供證明文件。倘確實無法提供,須附情況屬實的自我聲明書。申請人提供的情況和資料必須屬實,以免觸犯法律。
4、接受居家生活自理能力核實評估
在完成評分後,社會工作局會透過公函通知申請人。所有申請將按評分結果由高至低排序,不受遞交申請的先後次序影響。當有住宿單位可供分配時,社會工作局將會按照申請人的排序先後,通知申請人前往指定地點接受居家生活自理能力核實評估,以確定申請人仍然符合申請的要件。對於個別行動困難的申請人,在需要時社會工作局會安排到戶評估。
5、選擇住宿單位
申請人經接受居家生活自理能力核實評估且結果符合條件,社會工作局會按申請人的排序先後,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分批透過線上的方式選擇住宿單位。
6、簽定使用協議
在申請人選擇住宿單位後,社會工作局會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日期及地點簽訂使用協議,使用費和保證金將會按照第80 /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的金額收取,具體視乎申請人選擇住宿單位的樓層及座向而定。保證金於簽訂使用協議當日以社會工作局指定的方式一次性繳交,金額相當於所選住宿單位的兩個月使用費。
7、使用公寓服務
申請人在完成簽訂使用協議的程序後,社會工作局會將住宿單位即時進行交付,使用人可隨時遷入公寓生活。在協議生效期間,使用人享有使用住宿單位及其內配備的設備、家具及物件,使用公寓的共用設施及設備,以及接待訪客的權利,同時需要遵守各項義務,例如依時支付使用費、承擔因使用住宿單位所衍生的費用(包括水費、電費、電話及網絡等費用)、不將住宿單位用於原定目的以外的用途,以及保管和善用住宿單位所配備的設備、家具及物件等,具體可參閱第33/2023號行政法規的第十三條的內容。
查詢
有關公寓的行政法規、批示、相關資料及宣傳品等資料,可瀏覽社會工作局網頁www.ias.gov.mo或澳門特區長者服務資訊網www.ageing.ias.gov.mo。如有需要,可透過電郵di@ias.gov.mo、於辦公時間內致電83997705/83997723與社會工作局長者服務處聯絡,或親臨社會工作局總部及轄下社會工作中心查詢。
此外,社會工作局將於本年10月下旬,將申請方法的詳情和細則上載至上述網頁,以供市民瀏覽,敬請留意。社會工作局呼籲有意申請公寓的長者的家人及親友,多向有關長者介紹公寓的基本情況與申請安排,並在稍後開始的申請過程中為長者提供所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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