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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訂《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持續優化金融市場環境

重訂《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持續優化金融市場環境

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現代金融業,進一步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優化金融市場環境,特區政府結合監管實踐經驗、業界意見,以及國際組織提倡的標準,重新訂定了《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該法律已於2023年7月31日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並將於明日(11月1日)起正式生效。

重新訂定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主要的修訂內容包括:

  • 優化牌照制度配合金融業發展:在金融機構牌照種類方面預留發展空間,並引入“有限制業務銀行”牌照類型,增加銀行牌照制度的靈活性;就金融科技項目的試行設立臨時許可制度,以促進創新科技在金融業務的應用。
  • 完善監管要求及加強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根據銀行監管的國際準則,調整信用機構的謹慎規則;提升信用機構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適當資格要求及責任,強化信用機構的有效管治。
  • 優化行政程序:簡化債券公開發行程序,由原本的審批制改為註冊制,以配合債券市場發展。
  • 加強對非法金融活動的處罰:提高未經許可接受公眾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罪行的刑罰;增設法人的刑事責任。

澳門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相信,隨着新法律制度的實施,將有助優化本地金融市場的營運環境,為澳門金融業奠定穩健的發展基礎;同時貫徹國際監管準則,加強金融業的抗風險能力。

澳門金融法律基礎相對薄弱,是澳門特區發展現代金融業的攻堅難點。近年來,金管局加快推進各項立法修法工作。至今,《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保險業務法律制度》、《信託法》已相繼頒佈生效,重新訂定的《貨幣發行法律制度》及《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分別已於2023年9月1日及將於11月1日起正式生效;《保險中介業務法》已納入2023年特區政府法律提案項目。後續,金管局將跟進制訂涵蓋債券市場的《證券法》、修訂《規範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之設立及運作》,以及檢討私人退休基金法律制度的工作,進一步強化債券市場和財富管理業務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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