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保險中介業務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為提升對保險中介人的監管力度,進一步保障保單持有人及受益人的權益,促進保險業持續發展,特區政府經參考國際監管保險的核心原則與鄰近地區的法例,以及諮詢業界意見並結合實際情況後,制定了本法案。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完善保險中介人准照制度。提高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要求,明確准照申請人須符合最低學歷要求。金融管理局負責對申請人進行適當資格審查,並按業務性質以風險為本的準則作出審批。
調整准照有效期至兩年,明確准照續期的條件包括完成持續專業培訓活動。引入主事人制度及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金融管理局以通告方式訂定保險代理人主事人的數目。
二、加強對保險中介業務及保險中介人的監管。明確及強化保險人的義務,尤其保險人具義務對所僱用的保險中介人進行盡職調查,審視相關從業要件,監控和管理保險中介人的行為。此外,訂定保險中介人以及保險人的行政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