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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因應社會發展需要和回應居民訴求,加強監察力度、增加職能以維護公共利益和居民利益,特區政府修改廉政公署的組織法,制定了本法案。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考慮到經濟財務犯罪,特別是清洗黑錢犯罪在貪污犯罪中具突顯性,法案將之納入廉政公署的任務及工作範圍內。

二、為優化公共實體的運作及相關法律制度,公共實體可要求廉政公署對行政程序進行現場跟進及現場查察行為,而有關的現場工作亦可在廉政公署的調查範圍內開展。同時,落實廉政公署對公共部門作出監察及介入的權限,廉政公署有權接收公共實體人員的刑事違法行為及違紀行為的資訊,以便掌握數據和採取合適及必要的預防及介入措施。

三、新增權限,包括為推動公私營部門的廉潔運作及管理模式進行合作、與澳門特區以外實體交流,以及促進在澳門特區落實反貪及行政申訴領域的區域及國際法律文書方面的工作。

四、調整廉政公署調查員制度,與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的職程掛鈎,賦予廉政公署調查員取得長期服務獎勵金的權利。同時,調整廉政公署調查員特別義務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