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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的法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法律草案。
特區政府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執行所得的經驗,認為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必要加以完善。因此,為貫徹輸入外地僱員乃補充本地勞動力不足的原則,以及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就業市場的穩定發展,保障勞資雙方權益,經諮詢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意見,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法律草案,建議修改第21/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回應社會的訴求。
法律草案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被僱主以合理理由終止勞動合同的非本地居民列入須"過冷河"的範圍。
第二,訂明當勞動合同於有效期屆滿前基於以下原因而被終止,即使有關非本地居民無須"過冷河",但其在六個月內從事的新工作應與其最近的一份聘用許可中所獲准從事的職務相同:1)僱主獲發的聘用許可被廢止;2)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終止勞動合同;3)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或僱主單方終止勞動合同:4)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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