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的優化措施,澳門金融管理局今(24)日頒佈經修訂的《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的戰略部署,深化粵港澳金融市場互聯互通,澳門金管局經與内地及香港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協商,已於2023年9月28日宣佈,進一步優化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主要包括優化“南向通”投資者准入條件、擴大參與機構範圍、擴大合資格理財產品範圍,以及提高個人投資額度等優化措施。隨後,內地和港澳金融管理部門對相關實施細則或業務指引進行修訂完善。
按照澳門金管局新頒佈的《實施細則》,除了澳門銀行可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外,獲許可在澳門提供證券服務的金融機構(“證券公司”)(詳閱參與機構名單:https://www.amcm.gov.mo/zh-hant/news-notice/cross-border-financial-management/cross-border-financial-management-participating-agencies),亦可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另外,投資者可購買更多元的合資格理財產品,其個人投資額度亦由100萬元人民幣提升至300萬元人民幣。投資者若同時選擇銀行和證券公司渠道進行投資,兩種渠道對應的個人投資額度各為150萬元人民幣。
“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自2021年10月開通至今運作順暢。截至2023年12月底,共有10家澳門銀行參與提供“跨境理財通”服務。“跨境理財通”的優化,將更好地滿足大灣區内包括澳門居民跨境資產配置和財富管理的需求,同時帶動澳門現代金融業的發展,助力實現澳門“1+4”經濟適度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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