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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為進一步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回歸法》的規定,完善澳門特區的法律制度,特區政府於2010年公佈第34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對在1976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頒佈並採用為澳門特區法規的2,123項法律及法令進行清理及適應化的工作。

在清理過程中,某些法規被判斷為不生效。為了確定有關狀況,特區頒佈第11/2017號法律及第20/2019號法律,合共確認746項法規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以及廢止17項已沒有存在價值的法規。

在確認已不生效的法規後,特區政府有需要對剩下的仍生效法規作適應化及整合,以便按《基本法》及《回歸法》的規定,對因回歸而有必要修改的法律術語作詞句替換、整理經適應化的規定及剔除已不生效的規定,並修正倘有的中葡文不準確之處。

為了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上述適應化及整合的成果,特區政府分兩個階段提交法案,第一階段處理1976年至1993年期間頒佈的法規,第二階段處理1994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頒佈的法規。

為處理第一階段的法規,特區政府制定本法案,對於1976年至1993年期間頒佈且仍生效的若干法規作適應化及整合,並對與現行法律制度不協調甚至無法執行的法規,在不改變其原有政策下作輕微修改。同時,明示廢止若干已沒有存在價值的規定,確認於2019年後被默示廢止或失效的規定的不生效狀況,並重新公佈經適應化及整合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