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公佈《輕軌系統——第二階段》專項審計報告,發現輕軌系統第一期的造價估算已超過110億澳門元,運輸基建辦公室有關輕軌造價的估算只反映靜態投資,即僅以當時物價計算需投入的建設費用,而並非反映動態投資,即通過推算未來數年施工期間的物價變動估算費用,致使造價估算未能反映既定工程規模及設計前提下未來需投入的資金總額。 審計署自2010年起對輕軌系統進行跟蹤審計工作,分階段地就運建辦已完成的工作提出審計意見,在2011年5月公佈專項審計報告《輕軌系統——第一階段》。是次審計工作審查至2011年12月31日,運建辦對輕軌系統第一期籌建的工作。審查範圍包括"財務管理"和"成本控制及質量監控"兩方面,重點關注運建辦在財務方面的控制及合同執行上的管理。 審計報告指出,2011年6月,運建辦在立法會土地及公共批給事務跟進委員會會議中,就審計署於審計報告《輕軌系統——第一階段》提出的意見作出回應,表示以截至2011年6月之開支判給及估算資料重新調整了輕軌系統的造價估算,輕軌系統第一期的造價估算由原來75億澳門元調整為110億澳門元。至2011年8月,運建辦再向上級匯報造價估算結果,綜合截至2011年6月已判給50.39億澳門元的開支資料,以及對其他未開展的輕軌項目估算的靜態投資60.28億澳門元,得出輕軌系統第一期的總造價估算合共約為110.67億澳門元。而輕軌系統第一期110.67億澳門元的造價估算,由「前期研究及服務」、「行車物料與系統」及「主體土建」組成,金額分別為3.1億、49.22億及58.35億澳門元。不包括輕軌系統第一期日後的營運維護成本、交通樞紐及運建辦辦公室運作等開支。 審計署根據運建辦提供之輕軌系統第一期110.67億澳門元的造價估算文件,發現兩項涉及「主體土建」的建造工程「C380-車廠-地基工程」及「C350-氹仔市中心段-工程」開支之估算金額分別約為2.66億澳門元及3.72億澳門元。而最終判給金額為3.86億澳門元及4.89億澳門元,僅在半年內,分別較估算金額高出約1.20億澳門元(增幅約45%)及1.17億澳門元(增幅約32%)。當中增幅主要受物料價格、人力資源成本及匯率上升等因素所影響,顯示運建辦只考慮靜態投資的估算金額與真實情況往往出現較大偏離。此外,至於運建辦為土建工程合同設5%價格修訂措施,只可在人工及材料價格增幅超過10%時,規範修訂金額不超過合同判給金額之5%,但不能確保判給金額是在靜態投資估算金額增加5%的範圍內。 報告引述運建辦表示,110億澳門元的造價估算並非上限,由於動態投資的估算難度大,亦難以預料未來之匯率及通脹情況,故輕軌系統第一期110億澳門元造價估算不包括動態投資的估算,只能包括靜態投資的估算金額。倘若未來需更新輕軌系統之造價估算,亦只會包括靜態投資,不會包括動態投資。 審計報告指出,雖然估算動態投資的確較估算靜態投資困難和複雜,但有關方面的專家仍能計算出較貼近實際的包括動態投資之估算。運建辦有責任在財務規劃及控制上,全面地預計特區政府就整個工程項目將須投入的總資源額,並以此作為成本控制的上限,控制項目造價。由於運建辦沒有計劃就輕軌系統第一期造價的動態投資進行估算並訂定上限,不能較準確預計未來數年的資源額,故令特區政府不能及早預視輕軌系統未來可能對政府構成的財政壓力,作出相應的年度預算安排。此外,亦導致輕軌系統之財務安排欠缺控制成本的指標,顯示運建辦在財務管理方面仍需作出完善。 審計報告發現關於輕軌系統"成本控制及質量監控"的問題還包括: 關於對合營公司A的評核,運建辦沒有規範如何由評核結果產生有關之意見,亦沒有規定及計劃如何將評核結果落實適用到未來相關服務之判給。因此,該機制在促使合營公司A提升服務質素方面,未能確保發揮最大效用。 運建辦因應供應商B提出的要求,容許該公司往後在合同規定以外的限期提交月度工作報告。過程中,沒有任何成文記錄以反映運建辦曾就有關要求之影響性進行分析。有關情況反映,運建辦在監督及處理合同執行的機制尚未完善;在往後合同的執行上,亦存在欠缺明確權限而引伸法律上之風險。 在成本控制指引的編製方面,運建辦對於自行負責執行管理及監督的項目,仍未考慮訂定成本控制方面的成文指引。 審計報告已就現階段審計結果作出相應的建議。運建辦正就2011年5月公佈的第一階段跟蹤審計結果進行跟進工作,為此,對於運建辦已開展改善工作的事項,審計署將留待後續階段跟進。至於運建辦仍未展開改善工作或表示難以作出改善的事項,審計署會持續作出跟進分析。 報告較早前已呈送行政長官,公眾可於審計署網站(http://www.ca.gov.mo)下載報告全文,或於明(7)日辦公時間到本署免費索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