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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訂定在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訂定在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根據經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實施管轄的決定》,授權澳門特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依照澳門特區法律實施管轄。為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決定,特區政府制定本法案。

法案建議,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是指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坐標及面積,並經由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地籍圖所劃定的範圍。

法案明確規定上述陸地和海域自其移交管轄之日起至以租賃方式取得的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適用澳門特區法律。具體移交管轄日期將由國務院確定,並透過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為使相關陸地和海域適用澳門特區法律,法案建議該陸地和海域視同位於澳門特區以內的地域和海域。如澳門特區法律針對不同區域而訂定不同的規定,則有關區域視同位於澳門半島以內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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