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理工大學章程》行政法規草案。
為落實第3/2024號法律《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的規定,特區政府訂定《澳門理工大學章程》行政法規,規範大學的組織架構及各個機關的組成、職權及運作方式,以及屬大學自主權範圍內的學術、教學、行政及財政、財產和紀律方面的內部組織的基本規定。
澳門理工大學維持由一名校長、最多兩名副校長及一名秘書長領導,現有學術單位、學術輔助部門及行政部門的架構基本維持不變。為保證教學質量,在獨立學術單位增設教學委員會,完善內部組織建設,發揮教研並重的學術動能。
法規將與第3/2024號法律同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