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類天然氣分配及銷售客戶
1、用戶(商業、工業及服務業),2、公共及公益用戶,3、燃氣設施營運商,4、燃料加注站營運商。其中,燃氣設施營運商向住宅用戶供氣及實施收費。 二、售氣價格的定價機制、修訂及監管機制
1.售氣價由購氣成本和綜合分配費組成﹔
2.售氣價由專營公司建議,經特區政府核准﹔並每三年檢討及作倘有的修訂(四類客戶的售氣價格制度稍後將向業界進行專業諮詢);
3.在每次檢討售氣價時,倘專營公司建議的綜合分配費高於正實施的綜合分配費,且相差的百份比高於年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變動,則政府有權修訂建議的綜合分配費加價幅度至上述的年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變動為限;
4.在每次檢討售氣價時,倘按年率計算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變動為負數時,政府有權維持綜合分配費不變﹔
5.倘出現超額利潤的情況,超額利潤的40%歸專營公司所有,60%分配給客戶。 三、服務質素指標
設定技術服務素質及營運效率審核指標,如停氣時間、停氣次數指標等﹔
設定商業服務素質和營運效率審核指標,如供氣申請服務、回覆投訴服務等﹔
各項指標的具體數值每三年檢討及作倘有的修訂。 四、專營公司的主要義務
1. 保證批給公共服務的持續性;
2. 嚴格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安全技術標準、氣體工業業務的規章規定以及由主管實體依法作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示、建議及指引;
3. 需以安全、具效益、經濟、優質及合乎環保的方式履行提供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的義務;
4. 確保符合一切要求和遵守所有法例規定條件的客戶,在同等條件下能以同等的待遇獲供應天然氣,並盡快獲得提供服務;
5. 專營公司須以公平、公正及透明的原則,採購專營業務所涉及的工程、財貨及勞務; 6. 專營公司與客戶擬簽訂的典型供氣合同需呈交予特區政府作預先核准;
7. 在同等條件下須優先聘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8 .規定專營公司如更改公司宗旨、縮減公司資本額或變更、合併、分立或解散公司,需獲特區政府預先書面許可。 五、監管
1. 專營公司的業務發展計劃、投資計劃及營運開支等需獲特區政府預先審批;
2. 明確訂定專營公司向監管實體的通報機制和提供必要資料的責任;
3. 特區政府將根據批給合同規定,制定符合國際標準的服務素質審核指標,以確保專營 公司能提供優質的天然氣分配服務。
4. 特區政府有權就專營公司因違反批給合同義務作出處罰或甚至單方面解除批給合同。 六、 補償及處罰機制
1、補償﹕可歸責專營公司的供氣服務中斷
1. 一年內導致同一客戶三次停氣(不計停氣時間多久)﹔
2. 或任一次停氣時間超過24小時﹔
3. 倘發生上述任一情況,專營公司須向客戶補償當月用氣費3%。
2、處罰﹕不履行專營合同規定的義務 特區政府可按照實際情況科處3萬到100萬(澳門幣,下同)的罰款﹔ 若罰款一年內累積超過750萬,政府可單方面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