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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通過非常規的訴訟手段對裁決重新審查 統一司法見解上訴被駁回


甲在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被裁定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罪成,判處8個月徒刑,緩期2年6個月執行。

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於2023年2月16日在第863/2021號案作出合議庭裁判(以下稱“被上訴裁判”),裁定甲的中間上訴不成立,終局上訴的上訴理由部份成立,維持原審法院的有罪判決,但基於缺乏事實依據證明甲的手提電話為犯罪工具,故命令將被扣押的手提電話退回予甲。

甲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認為被上訴裁判與中級法院於2014年12月11日在第417/2014號案作出的合議庭裁判(以下稱“對立之裁判”)相互對立。

甲指出,在對立之裁判中,該案的上訴人針對原審法院形成心證的證據及理由說明所作出的爭議的依據與被上訴裁判相同,同樣是原審法庭僅列舉相關證據後,便表示綜合該些證言及文件,結論性地表述法庭已形成心證及證據充分。甲認為被上訴裁判和原審法院裁判同樣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有關理由說明的規定,理應產生與對立之裁判一致的裁判效力,即宣告被上訴裁判同樣基於缺乏說明理由而沾有無效瑕疵。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受理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須符合以下要件:存在合議庭裁判之間的相互對立、針對相同的法律問題及法律規定沒有發生改變。其中,裁判的相互對立要求在被認為相互對立的兩個裁判中所闡述的針鋒相對的觀點具有就同一基本法律問題訂立或給出不同的解決辦法,且這兩個相互對立的裁判必須是明示的。

合議庭指出,在本案中,並不存在甲所指的合議庭裁判的相互對立。從甲所陳述的理由和所作的結論中可以看到,甲明顯是想要通過非常規的訴訟手段,對被上訴裁判中所作的裁決重新審查,但由於上述裁決已轉為確定,故甲顯然無法通過常規手段來達到此目的。被上訴裁判和原審法院裁判的理由說明充分且恰當,而甲則只是通過本上訴表達自己的不服,主要針對被視為已確定但對其不利的部分,順帶地提及了被上訴裁判的理由說明,只不過是想重新討論已被認定的事實事宜和法院在審查證據時形成心證的理由,這種規避《刑事訴訟法典》有關上訴規則的做法絕對不能被接受。

綜上所述,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駁回上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77/202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