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關文第士街 1 號房屋(即“國父紀念館”)列為本澳被評定的不動產一事,文化局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於去年3月對6項不動產啟動評定程序,並經評估不動產的價值及聽取業權人、文化遺產委員會及公開諮詢之意見等程序後作出綜合考量,特區政府並於今年3月透過第6/2024號行政法規公佈,將上述房屋列為被評定的不動產,透過法律方式更好保護其文化價值。
現時,本澳被評定的不動產大部份均為私人所有,法律沒有對有關不動產的正常使用等作出限制,且業權人可按上述法律規定,享有相應的稅務優惠及支援措施。另外,上述法律並未有對被評定的不動產的買賣作出限制,僅倘在有關不動產出售時,澳門特區方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而有關對不動產類文化遺產的評定制度、保護機制、支援措施及優先購買權利等,亦普遍見於包括葡萄牙、日本等國家,以及台灣地區的文物保護法律制度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