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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業界關注房地產中介合同之問題


就有業界關注房地產中介合同之問題,房屋局重申已多次向業界及商會解釋房地產中介合同(俗稱"放盤紙"或"睇樓紙"),只須符合《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9條第3款所規定的事項,即包括:房地產中介人的名稱、准照編號及商業營業場所地址;客戶的名稱、聯絡方法及其他識別資料;擬促成的法律行為的標的物;佣金及其他約定的費用,以及其支付方式和條件;不動產的識別資料、法律狀況及其他特徵說明,如合同旨在推介客戶的不動產。 在符合本法律及其他法律的情況下,房地產中介人亦可自行採用其合適之版本。 另外,關於市民的個人私隱的問題,則未經客戶同意之情況下,房地產中介人不可將客戶的個人資料向他人透露,更須保護客戶的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