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6月25日接獲民政總署通知,本澳一名市民擬於6月30日下午2時至7時30分發起集會及遊行,由塔石廣場出發至西望洋公園。經過本局分析評估,在配合其依法行使權利的同時,為盡量減低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本局根據《基本法》及按第2/93/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對有關人士之遊行路線作出修訂,並於今天下午與其展開會議,通知本局的決定以及交付具說明之批示。 批示內提及多方面考慮因素包括遊行路線末段地勢特點、公共道路的整體安全及暢通、對具重要性質的設施及往來人員的保護、旅遊運輸車輛往來頻繁易生危險阻塞等,不適宜大量人群在西望洋公園及一帶進行集會遊行活動。此外,遊行期間,警方將因應路面的實際情況,指引遊行人士在馬路或行人路上行進,尤其一些具有足夠空間讓遊行隊伍前進的行人路。 遊行路線:經修訂之遊行路線於塔石廣場集合及出發,途經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東望洋街、水坑尾街、約翰四世大馬路、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區華利前地、南灣湖景大馬路,抵達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 活動發起人:一名澳門市民
會議結果:書面不同意本局修訂之路線
集合時間:下午2時00分
出發時間:下午3時00分
在會議中,本局向出席會議的遊行發起人作出以下提醒:
應自覺維持隊伍在整個過程中的秩序,確保活動有序守規地進行;
控制參與人士的情緒,避免出現過激行為;
理性表達訴求,免受外來人士干擾、煽動或教唆;
注意同行的長者及小童的安全,將其安排在隊伍較安全的位置,避免安置其在隊伍的前方;
遊行期間禁止燃燒物品,以免造成意外或引致遊行秩序混亂;
注意天氣變化,做好個人保護措施;
遊行必須在和平及合法的情況下進行,包括遵守集會示威法及國旗法。 澳門治安警察局一直以來對於集會遊行的秩序及安全均十分重視,並將於遊行當日,派出適量之警員維持人群及交通的秩序。本局呼籲上述活動的遊行發起人及參與者,有關活動必須在合法及安全的情況下進行,且盡量減少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影響;而參與遊行之人士應遵循本局修訂後之路線行進,否則將被視為不合法。廣大市民如當時途經上述地點,請對在場警員的指示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