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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審前證據開示程序 個資辦上載國際文獻供參考


澳門《個人資料保護法》和歐洲的相關法律淵源深厚,參考和借鑒歐盟在個人資料保護方面的經驗,對澳門個人資料保護工作的順利發展有很大的作用。有見及此,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下稱"本辦公室")經常將歐盟這方面的文件翻譯成中文,供澳門各界參考。
澳門是一個國際化的城市,工商業各界與世界各地交往頻繁,有時會被牽涉入一些外地的民事訴訟當中。在一些普通法系的國家或地區,有關的民事訴訟可能會涉及"審前證據開示程序"(pre-trial discovery),令澳門的機構對這些程序上的要求,以及會否因向外地機構提供資料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產生擔憂。有見及此,本辦公室將歐盟的《第1/2009號工作文件:關於跨境民事訴訟中的審前證據開示》翻譯成中文,連同英文版本上載到了本辦公室的網頁"參考文獻"區,供有需要的市民參考。本辦公室的網址是:www.gpdp.gov.mo。
上述文件並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文件,中文譯本亦非發佈機構的官方譯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具法律效力,只供大家參考。不過,基於澳門與歐洲的個人資料保護制度的同源性,該文件所闡明的法律觀點,基本上是在澳門的個人資料保護制度下各機構應對普通法系的國家或地區的民事訴訟中"審前證據開示程序"(pre-trial discovery)應考慮的觀點。各機構尤應注意,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是指在澳門生效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不包括外地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義務,如須進行相關的處理,相關機構必須注意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至8條的有關資料處理正當性的規定,符合資料處理的原則,確保資料的安全及保密,並遵守有關將資料轉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規定,避免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構成行政違法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