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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秀虹獲委任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批示,自本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委任原衛生監督部部長吳秀虹出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為期兩年。
吳秀虹於1990年12月入職前澳門市政廳,自2002年民政總署成立起擔任衛生監督部部長,主管市販事務及食品檢驗檢疫工作,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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