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甲因來澳賭博輸掉大部份金錢,遂計劃在本澳搶劫從事貨幣兌換的女性,亦計劃殺害作出反抗的目標人士。其後,甲鎖定了作案目標乙,向乙訛稱欲以人民幣兌換港元,並帶領乙前往甲租住的酒店房間。到達房間後,甲突然使用左手扼著乙的頸部並以右手按壓著其左邊肩膀,以及要求乙交出港元,期間雙方不斷拉扯,甲拿起煙灰缸大力擊向乙的後腦,導致其後腦不停流血並昏迷。接著,趁乙失去意識而不能反抗,甲試圖對乙進行性侵,但因自身原因而未能成功。甲發現乙已沒有呼吸及心跳後,為隱藏其已殺害乙,立即清理現場血跡以及將乙放入行李箱內。甲同時取去屬乙所有的至少250,000港元,並多次前往娛樂場進行賭博,最後甲將乙的屍體埋藏在黑沙海灘。
經審理,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甲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29條第1款、第2款c項、e項及g項結合第1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殺人罪、一項《刑法典》第204條第1款、第2款b項結合第198條第2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搶劫罪、一項《刑法典》第15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性脅迫罪以及一項《刑法典》第283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侵犯已死之人應受之尊重罪,數罪並罰,合共判處甲29年徒刑。
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裁定部分理由成立,將甲被判處的性脅迫罪改判為《刑法典》第15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對無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罪,數罪並罰,合共判處28年9個月徒刑。
甲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甲的犯罪故意程度極高並對乙施以暴力,使乙產生痛楚及受傷昏迷,從而奪去屬於乙的250,000港元據為己有。此外,甲在殺人後作出一系列行為,包括清理現場血跡、使用乙的指紋開啟其手機並佯裝乙發送信息、多次前往娛樂場賭博、購置工具並以此在沙灘挖掘埋藏屍體的洞穴、攜帶載有乙屍體的行李箱至黑沙海灘並埋屍,甚至以石頭標示埋屍地點以便日後折返確認是否已被揭發,最後若無其事冷靜地乘坐巴士離開,凡此種種皆反映了甲的手段極為殘忍及冷酷無情,顯示其對他人生命的極端冷漠以及不尊重。即使甲曾配合警方調查,並在庭審時毫無保留承認被指控的事實,但是在其他證據確鑿足以認定甲實施犯罪的情況下,甲的配合及自認明顯不能達到其預期的減刑效果。同時,原審法院指出雖然甲承認被指控的事實,並表示後悔,但其在庭上表現十分冷漠,根據乙的家人的證言,甲沒有道歉也從未對乙的家人作出賠償。綜合考慮案中查明的事實和情節,以及由此而反映出來甲的人格,合議庭認為對甲科處28年9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並不屬過重。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74/202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