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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法院審結前貿促局主席涉貪案的重審上訴


就前貿促局主席涉貪案,中級法院在第13/2021號案作出的合議庭裁判中命令初級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重審部份原審判決書內不予認定的事實,並根據重審結果和已經證實的指控事實,重新對案件中涉及嫌犯張祖榮、吳國壽、張倩雯、曾春梅、陳宏鑫被指控涉及行賄罪、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濫用職權罪及清洗黑錢罪的部分作出裁決。經重審,初級法院開釋了張祖榮、吳國壽及張倩雯被指控以共同正犯方式觸犯的一項清洗黑錢罪,並分別對張祖榮、吳國壽、曾春梅、陳宏鑫作出5年實際徒刑、23年實際徒刑、1年徒刑(暫緩2年執行)、1年6個月徒刑(暫緩3年執行)的判罰。

檢察院、嫌犯張祖榮和吳國壽均不服上述裁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檢察院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張祖榮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吳國壽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並改判如下:

嫌犯張祖榮

— 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的三項濫用職權罪,罪名不成立。

— 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的四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3年3個月徒刑;以直接共犯、既遂及連續犯方式觸犯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判處2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的兩項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2年徒刑;於本案另被判處的三項資料不正確罪,每項被判處7個月徒刑。

上述數罪並罰,合共判處8年實際徒刑。

嫌犯吳國壽

— 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的四項行賄罪,每項判處2年徒刑;以共犯及連續犯方式觸犯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判處3年3個月徒刑;以共犯方式觸犯的兩項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3年3個月徒刑;於本案另觸犯一項犯罪集團罪而被判處6年6個月徒刑,以及二十三項偽造文件罪而每項被判處3年3個月徒刑。

上述數罪並罰,合共判處20年實際徒刑。

另將吳國壽本案之犯罪與第CR3-14-0061-PCC號之犯罪作數罪並罰,合共判處24年實際徒刑。

參閱中級法院第705/2022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