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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維持駁回兩宗土地承批人針對特區提起的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


第一宗案件(第519/2023號案)涉及的是一幅面積4,16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稱為「南灣湖計劃」A區3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曉景灣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該土地的租賃有效期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承批人針對行政長官宣告土地失效的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於2020年7月1日裁定上訴敗訴。2021年,承批人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向行政法院提起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

第二宗案件(第576/2023號案)涉及的是一幅面積4,870平方米,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Q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盈科有限公司。該土地的租賃有效期至2015年11月8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承批人針對行政長官宣告土地失效的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於2019年11月29日裁定上訴敗訴。2019年,承批人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向行政法院提起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

行政法院審理後,裁定兩宗案件中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的時效已完成之永久抗辯理由成立,駁回兩承批人提出的請求。兩承批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先後對上述兩宗案件作出了審理。

在第一宗案件中,合議庭指上訴人在上訴結論中的論點只是重複其在一審時已提出的論點。上訴人稱其於2016年提出的延期請求以及隨後針對駁回請求的批示提起的訴訟“表明其有意避免受到損害,並有意之後提起訴訟,以行使其獲得賠償的權利”。然而,這一論點甚至在答辯中都沒有提出,且顯然是毫無根據的,因為上訴人提出延期請求和隨後對不批准請求的批示提起訴訟是希望維持土地批給,但這並不能中斷任何時效期間,正如針對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批示提起的上訴亦無法中斷時效期間一樣。因此,由於對被上訴裁決的理由沒有任何補充,合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的規定,以被上訴判決書所載的依據,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在第二宗案件中,合議庭指上訴人聲稱根據《民法典》第315條第2款的規定,時效應自司法上訴傳喚行政長官時中斷計算,然而此問題並未曾向原審法院提出,故除非屬法院依職權審理或法律明確容許,否則上訴法院不能審理這個新問題。況且,對行政長官的傳喚也不可能中斷時效期間,這是因為:一方面,在司法上訴中只傳喚了行政長官,而沒有傳喚在本訴訟中負責支付賠償的主體(即澳門特區);另一方面,上訴人指宣吿土地批給失效的行為屬違法,故試圖透過司法上訴維持土地的批給,而在本案中,為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上訴人是以被上訴人阻礙完成土地利用為依據要求賠償,因此,無論從主體還是從目的而言,這兩宗案件都是不同的,故在司法上訴中所作的傳喚不能視為上訴人行使獲得賠償權利意圖的體現。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定兩宗案件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上訴決定。

參閱中級法院第519/2023號和第576/202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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