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衛生局於明(15)日起對器官治療法用腺體及器官、血漿、人血及動物血的進口採取准照措施


為完善對進口貨物的監管,防範危險物品和有害貨物進入本澳,保障公共衛生,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及經第19/2016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A條規定,簽發進口表(表B)組別B2所列貨物的進口准照屬衛生局職權。衛生局將在8月15日起增加發出下列貨品進口准照:

  1. 器官治療法用腺體及器官(《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3001.90.90);
  2. 血漿(《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3002.12.10,3002.12.90);
  3. 人血(《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3002.90.30);
  4. 配製供治療、預防疾病或診斷用的動物血(《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3002.90.40)。

業界如需在本澳進口上述貨物,應在申請文件齊備後,向衛生局提出申請,通過衛生局審批並簽發進口准照後,才可進口有關貨物。有關申請所需文件及流程,請瀏覽衛生局網頁(https://www.ssm.gov.mo)的主頁>服務>服務手續指南>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器官治療法用腺體及器官、血漿、人血及動物血的進口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