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屬文化界法人應按時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根據現行《選民登記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已獲確認屬於文化界別的法人應最遲於每年九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即不遲於今年9月30日,星期一),將相關年度總結報告送交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

按照該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法人選民如未能在9月30日或之前提交年度總結報告,並在隨後的五個曆年內再次不提交年度總結報告,其法人選民登記的效力將自下一個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之日起被中止。

年度總結報告的表格及提交報告須知,可在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網頁(www.ccdc.gov.mo)“文化界別法人確認辦法”專欄下載。如有垂詢,可於辦公時間致電2836 6866與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