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職局對於該局領導層成員以公費支付家居網絡,以及有內部文件外洩作出以下說明:
一、公費電話(互聯網)的法理依據
基於工作職務,部份公務人員有需要在正常辦公時間或工作地點以外處理公務。因此,政府部門可向這些人員,提供在正常辦公時間和地點以外,因工作關係而使用的工具、物資及服務。例如公費電話的安裝及月費,可根據第32/87/M號訓令作出批准。而其他因工作關係而需使用的工具、物資及服務的公共開支,則可按第41/83/M號法令和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由有權限的人員批准。
公共部門每年會根據來年開展的工作,而編制未來一年的預算。第17/2012號法律訂定了二零一三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其中行政公職局的預算中經濟分類"02-03-05-03"預留用作支付通訊費用,有關預算已獲立法會審批。
二、授權審批的合法性
根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12條的規定,領導及主管無固定的辦公時間,亦即規範一般公務人員正常辦公時間的規定,並不適用於領導及主管人員。即使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又或在週六、週日及公眾假期,只要是職責範圍內的工作,領導及主管都必須及時處理。 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7條,各司長可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37條的規定,將部分行政行為的權限,授予部門及組織單位的領導人。領導亦可根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將相關的權限轉授予有需要的人士,如副領導或其他主管人員。
授權及轉授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行政機關可因應其職能範疇實際操作,而進行適當的權力下放,以更有利行政機關的運作。行政法務司司長通過第53/2009號的批示,將屬行政公職局職責範圍內屬行政行為的部分權限,授權予行政公職局局長。而行政公職局局長透過第028/DIR/DES/2011號批示,將領導及協調行政公職局部分附屬單位有關人力資源、財政資源、物資及財產資源的管理,以及簽署權等的職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副局長。各據位人可根據第41/83/M號法令和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範依職權作出審批行為。
三、政府文件外洩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9條已訂明公務人員應遵守的義務,其中包括保密義務。無論是一般人員或是領導主管,均須嚴格遵守。行政公職局曾多次透過傳閱公函,提醒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所訂定的義務。這次事件顯示個別人員對履行保密義務方面仍存在問題。因此,特區政府將會加強兩方面的工作:(1)行政公職局將會研究優化政府文件管理的機制和工作流程,以減低文件外洩的風險;(2)進一步加強各級人員對履行各項義務的認識,包括透過各種持續的培訓、交流及宣導等措施,讓各級人員時刻緊記履行各項義務的重要性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