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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健康城市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健康城市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澳門特區大健康產業的發展規劃,實現《健康澳門藍圖》的總體目標,以及落實精兵簡政的施政方針,特區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規,合併健康城市委員會、慢性病防制委員會及入境口岸衛生委員會。

重組後的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增至十七名,新增治安警察局局長和司法警察局局長為成員;委員會下設專責委員會增至七個,涉及範疇包括城市建設、社區安全、社區環境、健康促進、慢性病防治、食品安全及入境口岸衛生。

此外,法規亦修改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調整涉及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的規定,主席職位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改為社會工作局局長擔任,且不再設副主席職位。

法規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