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17/2024號法律《修改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特區政府制訂本行政法規。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重整廉政專員辦公室的組織架構及工作範圍,撤銷研究組織部,將職能納入廉政專員辦公室;同時,將促進與特區以外的反貪及行政申訴實體的合作和交流,以及協調所有對外關係方面的工作均納入廉政專員辦公室的工作範圍。
二、因應反貪局財務及資訊調查處的工作量及工作的複雜性、特殊性,法規將該處升格為“調查四廳”,負責開展與貪污犯罪相關的經濟財務犯罪的調查工作。
三、調整擔任各調查廳主管職務的要件,首席調查主任或總調查主任可擔任該廳主管職務。此外,調整廉政公署部門的人員配備,但職位總數目維持不變。
法規將與第17/2024號法律同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