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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公約》適澳 危廢越境轉移受限


根據第32/2002號及第5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巴塞爾公約》及其修正案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因此,受《巴塞爾公約》管制的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必須嚴格按照公約的有關規定及要求。特區政府必以保障居民健康及環境質素為大前提,遵守並積極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堵截危險廢物的進出口工作。 經核實相關資料,環境保護局曾於2011年收到外地非政府組織的通知,表示含受《巴塞爾公約》管制之廢舊電子物品,自加拿大出口到澳門,環境保護局已隨即聯同海關跟進,並於15個貨櫃內發現廢舊電子物品,環境保護局已責成相關進口商必須嚴格按《巴塞爾公約》的規定處理有關廢舊電子物品及相關進口。另一方面,環境保護局已聯同海關及經濟局,建立通報機制,加強監察危險廢物的進口。目前再沒有收到相關通報或發現再有廢舊電子物品自加拿大出口到澳門。 環境保護局會繼續按照《巴塞爾公約》的規定和精神,密切跟進危險廢物進口本澳事宜,以保障本澳環境及居民健康。同時,環境保護局將持續與相關部門合作,並已委託研究單位開展研究,為本澳制訂危險廢物進口的管制策略,其中將完善有關規管危險廢物進口的法律法規,加強堵截危險廢物的進口,並持續完善本澳危險廢物進出口監管機制及工作,進一步保障居民健康及環境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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