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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於四月一日生效


一直以來,澳門已存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援助法律制度,藉此確保有需要的居民不會因為經濟能力不足而無法透過司法訴訟取得或維護其依法受保護的權益。然而,有關制度已施行一段頗長時間,部分規定未能充分回應社會的實際需要,有見及此,立法會於去年通過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而該法律將於明日(4月1日)起生效。該法律明確訂定司法援助的適用對象和評定經濟能力不足的計算方式,並且規定將司法援助的審批工作由法院轉交到新成立的司法援助委員會負責。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具有下列身份的人士,如被評定為經濟能力不足,可以申請司法援助:(一)澳門特區居民;(二)具有外地僱員身份的人;(三)獲澳門特區主管當局承認難民地位的人;及(四)在澳門特區獲逗留的特別許可的人,例如在高等院校求學的學生等。此外,住所設於澳門特區的非具營利目的之法人(例如社團),如屬經濟能力不足,亦可以申請司法援助。另一方面,根據上述法律和第2/201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倘若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例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可支配財產的金額不超出澳門幣三十二萬元的法定限額,便屬經濟能力不足。至於司法援助的種類方面,申請人可以向司法援助委員會申請豁免支付預付金、豁免支付訴訟費用,以及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費用。 市民如欲申請司法援助,可親臨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一樓司法援助委員會接待處提出申請,如有任何疑問亦可致電2853 3540,或透過電郵info@caj.gov.mo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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