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和《申請司法援助的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規定,司法援助委員會具職權按照該法律的規定對司法援助的批給和其他相關事宜作出決定,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由補充法規訂定。同時,《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也規定,司法援助的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收入與資產總和扣除支出而得出的數額,如不超出法定限額,視為經濟能力不足,有關限額由補充法規訂定。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和《申請司法援助的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行政法規草案,兩份草案皆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草案建議,司法援助委員會負責行使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及有關補充法規所規定的職權。委員會由最多七名的單數正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主席及副主席須具備法律學士學歷。委員會成員在被公認為傑出及具相當知識及專業經驗的人士中選任,由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任期為三年,可續期。委員會每周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主席可邀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就商討事宜有認識及經驗的專家或人士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法務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其他技術及行政輔助。 在綜合考慮了獲批給司法援助的訴訟案件平均的訴訟費用及代理費用、現行的最低維生指數以及收入中位數等因素,《申請司法援助的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草案建議將司法援助的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訂為澳門幣三十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