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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由於第4/201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的公佈生效,需相應調整規範廉署組織及運作規則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同時,由於第4/201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規定,廉署的職責範圍包括預防及遏止公營和私營部門的賄賂行為,也適當地擴大行政申訴的職能,預期廉署的工作量將增加,尤其是在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方面。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以優化廉署組織架構及人員配備和提升廉署的工作成效及職能作用。 草案主要修改的內容有: 第一, 因應廉政公署的職責已延伸至預防和打擊私人領域的貪腐行為,除反貪局現有的兩個調查廳外,草案建議反貪局增設一個廳級部門,專門負責調查私人領域的貪腐案件。 第二, 為配合財產申報工作的重要性及專業性,草案建議設立隸屬於反貪局的「財產及利益申報處」,以提高處理財產申報的工作效率。 第三, 為更好發揮情報系統的作用及落實「情報主宰行動」原則,草案建議將原隸屬於反貪局的情報處改為直接隸屬於廉政專員,但不妨礙廉政專員將權限轉授予助理專員。 第四, 草案建議調整技術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會議由廉政專員召集及主持,但可將此權限授予行政申訴局局長。 第五, 基於廉政公署的職責範圍擴大,草案建議原設於綜合事務廳下的行政財政處分拆為財政管理處和人力資源處。 第六, 草案規定,基於工作需要,可於既有的專員辦公室、社區關係廳、技術支援廳及審查和研究廳下設專門的工作小組以擔任一些專業和特殊的工作,以利於將工作細化及專業化。 第七, 草案修改廉政公署人員配備總數,建議總人數為二百五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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