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投資基金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為加快發展現代金融業,促進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特區政府經諮詢金融業界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以及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訂定本法案,以取代規範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第83/99/M號法令。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加強與國際監管制度接軌,優化投資基金的關聯交易規範,以及新增投資基金向同一集團內投資的謹慎性限制。
二、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提高投資基金說明書及基金資料概要資訊披露的要求,以及新增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
三、移除基金管理運作和發展的障礙,取消設立投資基金的最低人數和募集規模的下限,取消投資基金的監察費,以及刪除不動產投資基金僅可投資於本澳不動產的限制。
四、優化基金管理業的發展環境,擴大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允許以“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擴大受寄人的資格範圍、新增有關私募投資基金的規定,以及明確可透過合同、公司或合夥形式設立投資基金。
五、法案為現有投資基金和從事有關業務的實體訂定一年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