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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管制《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所列的化學品及相關貨物之進口、出口及轉運


根據第41/2004號、第13/2014號、第3/2017號及第29/2023號行政長官公告的規定,《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簡稱《斯德哥爾摩公約》)及其修正案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斯德哥爾摩公約》目標是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以下簡稱POPs)的危害。

為更好地履行《斯德哥爾摩公約》的要求,經綜合分析澳門的實際情況,以及在過去第16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禁止21種POPs化學品的進口及轉運之基礎上,特區政府進一步加強有關管制措施,根據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五)項及(六)項的規定,透過第16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加入禁止上述21種POPs化學品(包括氯丹、滅蟻靈、林丹等)的出口管制,以及新增禁止5種POPs化學品(包括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十溴二苯醚及短鏈氯化石蠟)及相關貨物(包括含POPs混合物及含POPs殺蟲劑)的進口、出口及轉運。

有關行政長官批示將於2024年10月2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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