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於今年1月11日就涉德晉集團刑事犯罪的上訴案件作出裁決,開釋第一被告陳榮煉、第二被告王佩琼、第三被告張秀碧、第四被告廖永亨和第六被告李達泉被控觸犯的(相當巨額)詐騙罪,維持初級法院就其他幾項罪(黑社會罪、不法經營賭博罪、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和加重清洗黑錢罪)所作的定罪和量刑,並在數罪並罰後,分別判處以上各被告13年、9年、9年、10年和7年徒刑,同時判處他們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區至少支付共計2,493,101,425港元的非法收益。檢察院和以上各被告均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經對各方提出的上訴理由作出審查,終審法院於今日作出終審裁決,裁定:
—檢察院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上訴人陳榮煉、王佩琼、張秀碧、廖永亨和李達泉就中級法院裁判的刑事判刑部分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有關判處上訴人陳榮煉、王佩琼、張秀碧、廖永亨和李達泉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支付2,493,101,425.00港元的部分;
—判處上訴人陳榮煉、王佩琼、張秀碧、廖永亨及李達泉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1,629,059,150.00港元的不法利益;
—判處上訴人陳榮煉、王佩琼及廖永亨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201,256,750.00港元的不法利益;
—維持中級法院的其他決定。
參閱終審法院第23/202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