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已於今年4月1日生效,當中規定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及動物商業業務場所在法律生效日前已開業一年或以上,符合過渡規定要件且有意繼續經營的業界,須於2025年1月25日前向市政署申請臨時准照。市政署持續透過宣傳及巡查,呼籲業界盡快提交場所准照申請。
過渡期後須具備准照方可經營
新法設有過渡制度,符合過渡規定的場所可繼續營運至2025年3月31日;其後,所有動物診療、繁殖、售賣、寄養四類場所均須具准照方可經營,否則將被視為無牌營業。
倘場所負責人有意在上述過渡期後繼續經營,可於2025年1月25日前向市政署提交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將獲發有效期為兩年的臨時准照(即臨時准照有效期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以協助業界有充足時間適應新法各項規定。
場所准照須張貼顯眼處
法律訂明場所准照持有人須遵守一系列的義務,當中包括必須將市政署發出的准照張貼於場所顯眼處,以供公眾識別。如市民發現場所無牌經營或其他違法情況,可向市政署反映。
巡查講解宣導申請注意事項
為讓相關業界掌握法定要求及依法履行自身義務,市政署先後舉辦多場講解會,並持續透過日常巡查作推廣宣導,協助業界依法經營及順利過渡。有關辦理場所准照之申請手續及須知可於市政署網頁(www.iam.gov.mo)之“營運場所及宣傳物”欄目查閱。市政署將持續與業界溝通,共同合作推進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有序健康發展。
查看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