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紓緩弱勢社群面對通脹而增加的經濟壓力,特區政府將於2014年1月至12月繼續豁免社會房屋租戶之租金,豁免上限為澳門幣2,000元。獲豁免繳交租金之社屋租戶有8,543個,佔95.4%,另外,有405個社屋租戶,佔4.6%,因每月繳交之租金超過澳門幣2,000元,故須於2014年1月份起繳付豁免租金上限後之餘額租金。 為落實扶助弱勢社群應對通脹壓力的施政方針,特區政府於2010年上半年、2011年及2012年豁免社屋租戶的全數租金,以減輕社屋家團繳付租金的經濟負擔。然而,由於少部份社會房屋家團的月收入超出收入上限,甚至有租戶超出上限之一倍或以上,而需繳交雙倍租金,故調整2014年租金豁免上限至澳門幣2,000元,以發揮社屋富戶退場機制,體現公共房屋資源的合理運用。 經減免2,000元租金後,需繳交2,000元或以下租金的租戶有255戶,佔總租戶數的3.01%,佔需要繳交租金租戶數的62.05%;需繳交租金由2,001元至4,000元的租戶有110戶,佔總租戶數的1.3%,佔需要繳交租金租戶數的26.76%;需繳交租金由4,001元至6,000元的租戶有29戶,佔總租戶數的0.34%,佔需要繳交租金租戶數的7.05%;需繳交6,001元或以上的租戶有17戶,佔總租戶數的0.2%,佔需要繳交租金租戶數的4.14%。而社會房屋舖位的商戶並不適用租金豁免措施,仍需按月繳交租金。 凡租金超過澳門幣2,000元之社屋租戶必須將超出的部份於每月1日至18日交往租賃合同內訂定的地點,否則須附加50%的罰款。 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二)及第(三)項規定,倘有社會房屋家團的月收入連續3年超過收入上限,或連續2年超過上限一倍,本局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另外,根據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第六款規定,房屋局可選擇不行使單方終止合同的權利,而向該社屋家團收取2倍的租金。 鍳於經第35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調升最低維生指數,並於2014年1月1日生效,因此,為計算社會房屋租金的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維持生計開支將會於稍後時間作出調整,一俟完成調整及公布後,房屋局將透過信函、手機短訊,於各社屋大樓及房屋局張貼通告,通知全體租戶有關社屋調整租金事宜。 因應現時社會房屋中住有不少行動不便的長者,為照顧長者需要,房屋局將透過在長者社會房屋提供服務的社團特別提醒長者相關事宜。 詳情可致電房屋局熱線2859 4875查詢,或瀏覽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