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行政會完成討論《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律草案


鑑於《基本法》為行政長官確立的雙重憲制地位和憲制責任,即行政長官既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以及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或建議,由中央政府任免,是輔助行政長官制定政策和施政的重要組織設置。為此,需要就候任、現任及離任狀況下的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各種保障予以規範,此亦是實施《基本法》的需要。 為了加強政治體制的制度化建設,填補法律體系在這方面的空白,特區政府開展了相關研究,在參考比較法及考慮特區的現行制度的基礎上提出《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以期制定一套公平合理的政治職位據位人的保障制度。 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 關於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獲得中央政府任命後,候任期間需展開籌組新政府的工作,法案就候任行政長官在就職前的工作條件和待遇作出了適當的規定,每月可獲發放金額相當於行政長官月薪酬百分之九十的津貼及獲得行政和後勤等支援。
司法保障方面,法案規定,除依照《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七)項規定的程序予以彈劾,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免除其職務者外,行政長官在任職期間內不適用刑事程序。 鑑於行政長官的政治地位,法案建議為離任行政長官設立一項月補貼的制度,金額相當於離職日行政長官月薪酬的百分之七十,但月補貼在離任行政長官從事有報酬的私人業務之日起終止。同時,法案亦就離任行政長官享有的辦公場所及人身保護等作出規定。 二、 關於主要官員
法案建議屬確定委任的公務員或司法官,如獲行政長官提名、中央政府任命為主要官員,可保留原職位,如符合退休要件者亦可選擇退休才擔任主要官員。 考慮到候任主要官員亦需配合候任行政長官從事某些工作,法案建議給予其必要的待遇和工作條件,每月可獲發放金額相當於主要官員月薪酬百分之七十的津貼及獲得行政和後勤等支援。 法案亦為主要官員設立一項離任補償制度。法案規定,主要官員於離任時,享有一次性的離任補償,金額相當於其離職日月薪酬的百分之十四乘以自就職日至終止職務日擔任有關官職的月數。 根據第22/2009號法律《對行政長官及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第二條規定,離任主要官員在終止職務後二年內被限制從事私人業務。法案建議為此給予適當的補償以作合理平衡,規定離任主要官員每月可收取禁止工作補償,金額相當於其離職日的月薪酬的百分之七十,補償於離任人從事有報酬的私人業務之首日停止發放。 三、 過渡及最後規定
澳門特區已成立了近十四年,歷經三屆政府,需要就法律生效前已離任的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相關保障作出安排,從而與法案建議的制度相協調。因此,法案規定,已離任行政長官的離任月補貼按現任行政長官薪酬的百分之七十計算。法律生效日已離任的主要官員,如於離職日未加入公職的退休及撫卹制度或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享有離任補償,以及在被限制從事私人業務期間享有禁止工作補償。同時,法案亦就權利喪失的情況作出規定,如根據《基本法》規定的程序被彈劾,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免除其職務的行政長官,在離任時不享有離任月補貼和其他權利;因執行職務實施犯罪而被判刑的離任人,不享有離任月補貼或離任補償及其他權利。 四、 法律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