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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司法官(停職)受賄瀆職案終審宣判 黑社會罪成立改判囚21年


在助理檢察長江志(停職)被控與商人夫婦蔡秀英、吳懷珠等人共謀,收取賄賂以干預多宗刑事偵查、違法歸檔案件及取回扣押財物的刑事案件中,中級法院作出一審裁判,分別判處第一被告江志、第二被告蔡秀英及第三被告吳懷珠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了多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罪”、“違反司法保密罪”、“濫用職權罪”及“袒護他人罪”,第一被告還被判觸犯了“財產來源不明罪”。各罪並罰,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分別被判處17年徒刑、14年徒刑及6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檢察院、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分別針對中級法院作出的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提出了裁判無效、事實認定、證據審查、追訴時效、法律適用、量刑等方面的問題。

經分析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終審法院於今日作出終審裁判,裁定檢察院、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提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判處如下:

- 宣告第一被告被判處的其中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以及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被判處的其中三項“瀆職罪”的追訴時效已完成,繼而廢止中級法院的相關判罪;

- 就第一被告被判處的其中一項“濫用職權罪”、第二被告被判處的其中三項“違反司法保密罪”和一項“濫用職權罪”,以及第三被告被判處的二項“違反司法保密罪”,因罪名不成立而廢止中級法院的相關判罪;

- 將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被判處的其中十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四項“違反司法保密罪”、六項“瀆職罪”和二項“濫用職權罪”改判為六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二項“違反司法保密罪”、三項“瀆職罪”和一項“濫用職權罪”;

- 將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以及第三被告分別被判處的其中四項“瀆職罪”、三項“瀆職罪”以及一項“瀆職罪”改判為“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人每項罪分別判處4年、3年和3年徒刑;

- 第一被告的行為構成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3款和第5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領導或指揮黑社會罪”,判處15年8個月徒刑;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的行為構成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參加黑社會罪”,分別判處8年6個月及6年6個月徒刑;

- 第一被告觸犯二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7條第2款結合《刑法典》第32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資料不正確罪”,每項判處7個月徒刑;

- 數罪並罰,分別判處第一被告江志、第二被告蔡秀英及第三被告吳懷珠21年、16年及10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 維持中級法院的其他裁決。

參閱終審法院第29/202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